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1.3 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3.1.2 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 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建筑物名称 | 用电负荷名称 | 负荷级别 |
|---|---|---|
| 国家级会堂、国宾馆、国家级国际会议中心 | 主会场、接见厅、宴会厅照明、电声、录像、计算机系统用电 | 特级 |
| 国家级会堂、国宾馆、国家级国际会议中心 | 客梯、总值班室、会议室、主要办公室、档案室用电 | 一级 |
| 国家及省部级政府办公建筑 | 客梯、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档案室用电 | 一级 |









- 负荷分级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级负荷;
- 当本表序号1~25中的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 本表中未列出的负荷分级可结合各类民用建筑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第3.2.1条的负荷分级原则参照本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