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
一般规定
4.1.1 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合格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其中水泥的强度和安定性应按其批号分别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4.1.2 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 2m 。
砂
4.3.2 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过筛中砂,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3.3 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10%。
块材
4.4.5 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砌体结构块体材料,其外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为±1mm。
4.4.7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且石材表面应无水锈和杂物。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4.6.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 2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砌筑砂浆
预拌砂浆
5.2.3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5.2.4 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泌水 :是指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在凝固前,内部水分因重力作用上浮到表面并析出的现象。这种现象常见于建筑材料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材料分层、强度不均或表面开裂,需通过调整配比或工艺进行控制。
5.2.6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干混砂浆 :将各种材料(如水泥、细骨料、填料及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经过干燥处理制成的粉状材料。使用时,只需按规定比例添加水搅拌,即可使用。常见的干混砂浆有墙体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找平砂浆等。
现场拌制砂浆
5.3.2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5.3.4 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砂浆拌合
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
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 4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
5.5.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5.5.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
- 2 湿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取样;
- 3 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
砖砌体工程
一般规定
6.1.1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且不应大于12mm。
6.1.2 与构造柱相邻部位砌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每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凹凸尺寸宜为60mm。砌筑时,砌体与构造柱间应沿墙高每500mm设拉结钢筋,钢筋数量及伸入墙内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砌筑
6.2.1 混凝土砖、蒸压砖的生产龄期应达到28d后,方可用于砌体的施工。
6.2.2 当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砖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 2 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宜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浇水湿润;
- 3 其他非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6.2.3 砖基础大放脚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二皮砖一收或二皮与一皮砖间隔一收的砌筑形式,退台宽度均应为60mm,退台处面层砖应丁砖砌筑。
6.2.4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h)的2/3(图6.2.4),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6.2.5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对非抗震设防及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应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图6.2.5),其拉结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120mm墙厚应设置1φ6拉结钢筋;当墙厚为120mm时,应设置2φ6拉结钢筋;
-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 末端应设90°弯钩。
6.2.6 砌体组砌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组砌方式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三顺一丁(图6.2.6)。
图6.2.6 砌体组砌方式示意图
6.2.7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使用破损砖:
- 1 砖柱、砖垛、砖拱、砖碹、砖过梁、梁的支承处、砖挑层及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部位;
- 2 起拉结作用的丁砖;
- 3 清水砖墙的顺砖。
6.2.8 砖砌体在下列部位应使用丁砌层砌筑,且应使用整砖:
- 1 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
- 2 楼板、梁、柱及屋架的支承处;
- 3 砖砌体的台阶水平面上;
- 4 挑出层。
6.2.9 水池、水箱和有冻胀环境的地面以下工程部位不得使用多孔砖。
6.2.11 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6.2.12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6.2.13 砌体灰缝的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柱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应小于90%;竖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不得用水冲浆灌缝。
6.2.15 拉结钢筋应预制加工成型,钢筋规格、数量及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且末端应设90°弯钩。埋入砌体中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6.2.16 厚度240mm及以下墙体可单面挂线砌筑;厚度为370mm及以上的墙体宜双面挂线砌筑;夹心复合墙应双面挂线砌筑。
6.2.17 砖柱和带壁柱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 2 带壁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
- 3 异形柱、垛用砖,应根据排砖方案事先加工。
6.2.19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75%时,方可拆除。
6.2.20 采用板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墙体施工顺序应为:砌筑内叶墙、施工保温层、设置砂浆挡板并留置空气间层、砌筑外叶墙、设置拉结件,每段砌筑高度不应大于600mm(图6.2.20)。
图6.2.20 板类保温夹心复合墙施工顺序:1—内叶墙;2—保温板;3—外叶墙;4—预留空气间层;5—放置拉结件
6.2.21 采用絮状或散粒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砌筑高度不宜大于600mm,可先砌内叶墙,再砌外叶墙,或内外叶墙同时砌筑,每段砌完随填保温材料。
6.2.22 夹心复合墙中内外叶墙的拉结件(图6.2.22)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应与墙、柱其他拉结钢筋搁置在同一灰缝内,拉结件在灰缝内的埋入长度不应小于60mm;
- 2 不得将拉结件后放置或明露于墙体外侧,不得填满灰缝后将拉结件压入灰缝中;
- 3 已固定好的拉结件不得再移动;
4 当采用可调节拉结件时,应先将带扣眼的部分砌入内叶墙,待砌筑外叶墙时再铺设带扣件的部分,并应保持拉结件两部分位置水平。
图6.2.22 拉结件示意图:1—扣钉件;2—孔眼件;h—夹心墙总厚度;δ—保温层厚度;h-50(30)—内(外)叶墙厚度分别为240(115)、190(90)对应的拉结件长度
6.2.24 外叶墙在底层墙体底部、每层圈梁处的墙体底部应设置泄水口,泄水口位置底层砖竖缝应为空缝,或应在竖缝内埋设10mm的导流管作为泄水口,泄水口间距宜为500mm。
6.2.2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